???? 目前,在自費留學中介活動中通常有以下欺詐當事人的行為:
??? (一)沒有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而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一欄中僅有“咨詢”一項,而沒有“留學中介服務”這一項,但卻自稱有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而從事中介服務。
??? (二)提供國外教育機構的虛假情況誘使自費留學當事人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有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與留學者簽訂協議時,利用當事人對國外學校狀況不夠了解等情況,詐稱為當事人所聯系的學校是當地著名的大學,擁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其學歷和所頒發的學位為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相應機構所承認等,但是在實際上所謂的著名大學卻是檔次很低的大學或不被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相應機構所承認的私立培訓機構,有的學校甚至是由當地人請了幾名三、四流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草草建起來的,當事人到了那里,根本無法接受正規系統的教育。
??? (三)費用上蒙騙當事人。有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采用降低代理費的方法來吸引當事人。但是在實際經辦過程中卻巧立名目,加收各種費用蒙騙當事人。
??? (四)通過簽署不平等協議逃避責任。有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向留學人員做咨詢時作出種種虛假承諾,或者對所開展的項目做虛假情況介紹,但是在與留學當事人簽署協議時卻回避實質性內容,故意逃避責任,直接造成留學當事人上當受騙后也無法依據協議進行維權。還有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與留學當事人簽署協議時故意省略辦理留學的時限、簽證類別等實質性問題,導致部分留學當事人發現問題后也很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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