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1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 學位辦[20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有關招生單位: 現就2011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招生類別 (一)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包括法律碩士(J.M)、教育碩士(Ed.M)、工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農業推廣碩士(MAE)、獸醫碩士(VMM)、公共管理碩士(MPA)、公共衛生碩士(MPH)、軍事碩士、會計碩士(MPAcc)、體育碩士、藝術碩士(MFA)和風景園林碩士(MLA)。 (二)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二、報名及考試 (一)報考條件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考條件分別見附件2、附件3。 (二)報名方法 采用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 網上報名工作啟用全國統一報名平臺。考生在7月1日至14日期間登錄“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位網”,http://www.chinadegrees.cn),按要求提交報名信息和上傳本人電子照片。考生網上報名成功后,打印報名系統生成的《2011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樣表見附件5),在7月15日至18日期間到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現場確認點繳納報名費、驗證、確認報名信息。 現場確認時,考生須持規定的身份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至現場確認點,由工作人員核驗,通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鑒別儀驗證報名信息,并拷貝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內數碼照片文件(持護照者除外),本人在報名系統打印生成的《2011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報名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報名信息一經簽字確認,一律不得更改。 現場確認工作完成后,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檢查匯總有效報名數據,為考生編制準考證,并將相應數據回傳至學位網。 10月15日后,考生可在學位網下載準考證。 (三)資格審查 考試成績發布后,通過招生單位公布的復試分數線的考生登錄學位網下載本人《2011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資格審查表》,本人簽名后將該表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下同),核準表中內容、填寫推薦意見,并在電子照片上加蓋公章,然后按要求將《2011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資格審查表》、相關學歷、學位證書交報考單位研究生院(處、部)進行資格審查。如考生持境外學歷、學位報考,資格審查時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 招生單位在錄取前須對考生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查,不得錄取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時,招生單位可委托權威認證部門對考生的學歷、學位證書進行認證核查。 錄取工作結束后,我辦將隨機抽查部分考生的報考資格,檢查各招生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 (四)考試工作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的時間為2011年10月29日、30日。 考試科目分別見附件2、附件3。 (五)考務工作 全國聯考命題、考務工作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學位中心”)組織,各省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考區具體考務工作。有關各科考試的具體時間、命題、考務及閱卷工作的安排由學位中心另行通知。 學位中心和各省級主考部門要對考試的組織工作加強管理,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三、招生限額 (一)各招生單位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招生限額詳見附件1。 (二)各招生單位招收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招生學科、專業及招生限額詳見附件3。 四、錄取工作 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的錄取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錄取分數線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劃定。各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入學考試成績(含復試),擇優錄取。 為保證培養質量,便于在職人員兼顧工作、就近入學,各類別專業學位錄取調劑工作,限在考生報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院校之間進行,不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院校之間的調劑錄取。 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不進行跨校調劑錄取;校內跨專業調劑原則上從嚴掌握,且僅限于相同一級學科下的不同二級學科之間。 錄取工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2011年全國聯考各科目考試成績一年有效。 (二)各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禁舉辦考研輔導班的通知》(教學廳〔2004〕15號)要求,除考試大綱外,招生單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劃定考試范圍,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班;招生單位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考研輔導活動(包括社會上的考研輔導活動)。 (三)自行組織專業課(或專業基礎課等)命題和閱卷工作的招生單位,務必保證專業課考試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保密性。專業課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并使用完畢之前屬機密級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或向考生泄露。有關招生單位在專業課試卷傳遞過程中,要按照學位中心的統一部署,認真負責,安全準確,避免發生誤遞、遲遞或錯遞。 (四)各招生單位應在下達的總招生限額內,根據社會需求,統籌考慮教學資源和培養條件,實事求是地確定招生規模。 (五)為保證培養質量,除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異地設置校區的招生單位外(且僅限在該校區所在地辦學),其他單位禁止異地辦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