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吳文坤 發自北京
蘇泊爾“質量門”愈演愈烈,包括蘇寧、國美在內的家電賣場已經開始對其相關炊具暫停銷售。
繼10月15日發公告回應“質量門”后,蘇泊爾(002032,收盤價17.8元)昨日(10月19日)再發公告,稱其制造的相關不銹鋼產品,歷次均通過國家相關機構檢測,且“衛生安全理化指標合格,產品衛生安全”。公告稱,此次事件涉及的產品年銷售額約占本公司年銷售總額的2%,預計不會對經營業績造成重大影響。
與此同時,蘇泊爾方面也發表公開聲明,針對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涉及抽檢不合格的蘇泊爾不銹鋼器皿產品,該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3日再次通過國家日用金屬制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沈陽)國家權威機構檢驗。與此前不同,蘇泊爾在本次聲明中,重點提到了安全問題,稱檢驗結果顯示“衛生安全理化指標合格,產品衛生安全,不會對使用者健康造成影響,請消費者放心使用”。
聲明還表示,蘇泊爾與哈爾濱工商部門爭議的焦點是對標準中材質的理解有所不同。據了解,蘇泊爾對相關檢測結果已提出異議,并按相關程序,正在申請復檢。
爭議焦點:對標準的理解
昨日某行業權威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此事的焦點在于哈市工商部門和蘇泊爾對國家相關標準的理解和采用上存在差異。
據了解,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于2010年8月委托黑龍江省五金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的蘇泊爾不銹鋼系列產品,依據的是1988年頒布的國家《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9684-1988),該標準于1988年8月10日通過衛生部批準,于1989年6月1日正式實施。
蘇泊爾方面稱,根據哈市工商部門最終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蘇泊爾被檢測產品理化指標均符合《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9684-1988)的衛生要求,但材質不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記者昨日查詢了上述標準發現,該標準有關材料一欄中顯示,“各種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機械應選用奧氏體不銹鋼(1Cr18Ni9Ti,0Cr19Ni9,1Cr18Ni9)”。哈市工商部門認為,不銹鋼食具容器只能使用該標準括弧中列出的三種牌號的材質,否則就是不符合衛生標準。
而蘇泊爾昨日在聲明中表示,上述標準中所列出的三種牌號的不銹鋼板材只是對“奧氏體不銹鋼”的舉例說明。
“根據1992年基于1988年制訂的行業標準,蘇泊爾生產的不銹鋼系列產品在材料認定上應當被判合格。”蘇泊爾依據輕工業部1992年批準的相關不銹鋼器皿標準對此提出了異議并認為,自己的產品使用了國家承認標準牌號的奧氏體不銹鋼并且滿足了1992年標準中要求的“規定材料應選用1Cr18Ni9Ti、0Cr19Ni9兩種材質或性能不低于這兩種材質的其他牌號”的要求定的其他牌號。
對于蘇泊爾的上述說法,一位涉及此次事件的知情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盡管《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9684-1988)從制訂時間上來看有些“滯后”,但這個是國家標準,是“現行有效”的強制性標準。
該人士認為,蘇泊爾提到的1992年的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因此,哈市工商部門對標準的理解并無問題。
等候主管部門解釋
食品安全及環保專家董金獅最近接受媒體采訪稱,此次事件涉及的標準問題對不銹鋼炊具制造行業或許將產生重大影響。
資料顯示,衛生部于2010年10月22日公示了“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公開征求《不銹鋼食具容器》等38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的函”,以及隨該函公示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食具容器》(征求意見稿)及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試圖將修訂相關標準與國際檢驗標準方法接軌。這也一度讓相關行業協會在本行業內制定了與之相關的新的產品標準。不過,業內人士表示,上述標準沒有確定國家標準號,還未最終頒布。
《每日經濟新聞》昨日通過有關渠道了解到,蘇泊爾已經通過有關方面致函衛生部,函件還在該部相關處室的會簽過程中。記者多次聯系蘇泊爾公司企劃部公關主管張麗萍無果。記者通過知情人士了解到,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當前已經處于“緘默”狀態,在復審結果出來之前,不再對外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