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曄
11月7日上午10時,因為舉報四川長虹財務造假而聞名全國的范德均一案在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與一審時四川長虹方面浩浩蕩蕩的旁聽隊伍相比,本次庭審,四川長虹方面僅有一人在庭審即將結束時出現,剩余的旁聽人員分別是范德均的母親、叔叔、哥哥,以及《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2010年2月,本報獨家披露了范德均舉報四川長虹1998年財務造假的證據。但因為四川長虹自證提貨憑證已銷毀、上海英達公司已經注銷,部分單據材料已不可查,后四川證監局、四川省國稅局作出調查結論:四川長虹1998年不存在財務造假的情形,也未發現公司有涉及偷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該結論公布后的第二天,范德均被綿陽警方跨省刑拘。
據《中國財富》雜志報道,2010年5月21日,四川長虹向綿陽警方報案,要求追究范德均侵犯長虹電器商譽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到一審時,范德均卻并非以損害商譽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因為另一個罪名——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評論人周俊生曾預測:“范德均如果被押上公堂,他的罪名絕不是因為對長虹的舉報。但是,如果他不對長虹進行舉報,則一定可以避免新的牢獄之災。”
重復評價之辯
范德均此次被捕的案由與其11年前入獄的案子存在關聯。
1998年~1999年間,范德均任四川長虹銷售部湖南管委會主任,其所在區域的大經銷商邵東公司因辦不出銀行承兌匯票,無法享受到四川長虹當時的優惠政策。由于價格無優勢,邵東公司難以完成與四川長虹的1億元協定銷售額;而這也影響到范德均及該區域所有銷售人員的收入及銷售回款。當時,范德均“幫助”邵東公司創造了一個能享受優惠政策的辦法:由浙江金信支付銀行承兌匯票從邵東公司購進彩電,邵東公司把這些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給四川長虹,浙江金信再委托邵東公司把其購進的彩電以“跳樓銷售”的方式直接賣給湖南的零售商收取現金,而邵東公司把現金辦成現匯匯票交給浙江金信。
2000年,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賣承兌匯票,并將利差據為己有;假借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竊取返利,金額達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
著名刑辯律師許蘭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范德均為該案已經服刑完畢,而此次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有違反我國刑法“一案一罰,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嫌疑。
不過,代表檢察院出庭的吳華在庭審時稱,現在起訴的案子與11年前已經判決的案子并非重復評價,只是有關聯,恰好犯罪行為發生在同一時期,即范德均在上述案件中既有炒賣承兌匯票竊取利差的犯罪行為,又有買賣承兌匯票的犯罪行為,11年前的判決僅追究了范德均職務侵占的部分,所以不構成重復評價。
著名刑辯律師斯偉江在其博客上給這個案子打了個通俗易懂的比方:所謂范德均虛開發票,是因為他在負責長虹湖南地區銷售部時,和A簽合同,A付了錢,根據A的指示,他把貨發給B,發票依據合同開給了A,而警方認為發票應該開給B。這種商業行為是非常合法的,并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當初沒有追究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責任是有依據的。”范德均在為自己辯護時出示了邵東公安局、四川省國稅局、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該案范德均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三份鑒定報告,三份報告結論類似:四川長虹、范德均未有虛開行為,國家稅款也沒有流失。
范德均辯護律師谷莎指出,一個行為有連貫性,這就是為什么盜竊后銷贓法律只定盜竊一罪而非兩罪并罰。如果按此邏輯,任何犯罪行為都可以無限分割,處以各種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谷莎稱起訴書指控范德均為邵東公司虛增銷售業績為4054余萬元,并讓范德均簽字確認,但是本案卻剩余了2400萬沒有追究。假如范德均服刑完畢后又開始舉報四川長虹,是否會被再追究2400萬的“漏罪”?
或成首例個人虛開增值稅發票案
對2000年職務侵占案的判決不服,也被視為范德均舉報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川長虹樂家易財務總監何顯貴1999年時任四川長虹銷售部稽查科科長,他曾對媒體介紹,范德均一直認為自己沒有侵占公司的利益,貨款都給公司了,只不過晚了幾個月,所以一直糾纏公司給他平反。
而范德均告訴本報記者,當時TCL和四川長虹營銷大戰,為了銷售彩電,許多銷售負責人利用長虹將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視為現匯的結算制度,采用牽線搭橋的銷售模式,使得長虹一分不少地賣出了電視,代理商完成銷售任務,中小零售商以跳點的低價拿到長虹彩電,銷售人員也完成任務得到獎金,而國家的稅款也沒有流失。采用類似手段的銷售人員很多,假如自己的行為是職務侵占,那么其他人呢?如果此項罪名成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體難道是范德均個人?
以范德均被判入獄的案子為例:以跳點價格把彩電賣給小商戶,再用小商戶的貨款去購買面值為合同價格的銀行承兌匯票入賬,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一方并不是真實的購買方,而是票據融資方。這又變相證實了范德均舉報的四川長虹虛開增值稅發票事實的存在。
一審判決書中是這樣裁定該案的:范德均“欺騙”長虹公司為金信公司、邵東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違反國家發票監管制度,雖未查實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判處范德均十年有期徒刑。
范德均辯護律師薛昌指出,這是“創造發明”的首例個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個典型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只追究自然人責任的唯二情形是:個人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實施犯罪,或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長虹的開票流程由財會人員負責,步驟嚴密,審核嚴格。范德均只是一個地區的銷售負責人,根本沒有參與開票流程,這種體現單位意志的行為,怎么能只追究個人的責任。
舉報人的命運
庭審現場,審判長張劍對于雙方爭論的焦點均給予了充分的耐心,讓雙方都有機會充分陳述意見,并且讓法警給范德均松了手銬,允許他坐下聽審。張劍稱,該案比較重大,是否屬于重復評價,還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是否適用等問題均要在詳細調查后做出結論,擇日宣判。
“范德均作為前員工虛開了增值稅發票,而四川長虹卻沒虛開增值稅發票,范德均到底為誰辛苦為誰忙?”斯偉江在自己的博客中指出。
“范德均舉報長虹是出于公心還是私怨,已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最重要的是,中國的證券市場中,舉報人的功能是什么?舉報人有生存的制度空間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說,“眾所周知,資本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取決于信息的充分披露。而欺詐行為往往是極其狡猾和隱秘的,監管機關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揭開黑幕。所以,舉報人是證券監管中不可或缺的杠桿。舉報人的命運是衡量一國證券市場監管效率的重要指標。”
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對本報記者關于范德均案的提問未予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