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夏) 由國美實際控股的三聯商社自恢復上市以來糾紛不斷。昨日,公司再公告,擬向公安機關舉報三聯集團侵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等行為,并要求追究時任董事長張繼升的刑事責任。
“一個女兒嫁兩次”
三聯商社認為,三聯集團越權處置公司中銀房產。三聯集團原是其控股股東,于2006年11月將購買的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產抵償給三聯商社,用于清償占用資金1412.60萬元。
但三聯集團抵債后,在未告訴上市公司的前提下,于2007年,仍然以該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主張權利,先后獲得一、二審判決的支持。獲得了1236萬購房款及對應利息。
于是,公司決定對三聯集團違背與公司簽訂的《房產抵債協議》、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訴訟、繼續侵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并請求司法機關追究三聯集團時任董事長張繼升、時任監事會主席韓炳海等相關責任人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責任。
一位業內專家表示,這起事件是典型的“一個女兒兩次出嫁”。
兩個三聯紛爭不斷
2008年2月,由國美實際控制的山東龍脊島有限公司通過拍賣方式以5.41億元競得三聯集團所持三聯商社2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10.69%的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這意味著國美成功入主三聯商社,其最終控制人為黃光裕。
此后,國美控制的三聯商社一直紛擾不斷,在上一輪商標訴訟當中,公司輸給了三聯集團。今年6月,歷時兩年的“三聯”商標權之爭有了結果,法院駁回公司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
■ 名詞解釋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該罪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2007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增加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自當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