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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調查組:對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要嚴肅追責
?? 近來,每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網絡上都會出現一些聲音,認為死亡人數“36”、“37”是關系該事故是否上升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壓線,決定了事故的等級和處理結果。實際情況是否如此?
網傳死亡數字屬實嗎?
調查:許多數字是誤傳
因網上關于36、37的傳言較廣,記者隨機選擇了一張死亡人數都是37的事故名單進行了核實。結果發現,許多事故死亡人數并不是37人。例如:
網傳今年岷縣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災害死亡37人,據本報記者當時報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縣累計有45人遇難,14人失蹤;
網傳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故2010年3月28日發生,38名礦工遇難;
網傳黑龍江鶴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2009年11月21日發生,最終遇難人數108人;
網傳鐵嶺昌圖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于2003年12月30日發生,截至31日遇難人數增至38人;
網傳湘鄂暴雨死亡37人,據查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難人數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級?
調查:分為4個等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屬特別重大事故
實際上,死亡人數“36”、“37”并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由此可見,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這樣的特定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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