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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盜掘曹操墓獲刑10年 一級文物僅賣25元(圖)
曹操墓葬在何處?一直是中國文物考古之謎。
2007年底和2008年初,一伙盜墓賊潛入安陽縣境內一座古墓,盜走5塊畫像石和一塊石枕……這伙盜墓賊并不知道,他們盜的古墓和曹操有關。
昨日,記者從安陽市中級法院了解到,因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該盜墓團伙中被告人之一連鵬軍以盜掘古墓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萬元。
A
盜墓賊挖出“好東西”
事實上,從1998年開始,安陽縣西豐鄉西高穴村頭的一個大墓,就被一些專家懷疑是埋著“大東西”的地方。
曹操墓所在位置之前是個高高的土丘,常年駐扎著一個磚廠,磚廠挖土造窯,將土丘漸漸挖低。有人在取土時,竟在土里發現一塊石牌,后被證明是后趙大仆卿駙馬都尉魯潛墓志。一些考古專家,憑借這塊牌子,猜測出曹操墓的大致范圍。隨后,中央電視臺專門就專家的這個猜測,在有關節目中詳細播出。
專家的猜測,也引來盜墓賊的目光。盜墓賊發現磚廠旁邊的土質非常奇怪,判斷下面恐有古墓。于是,位于西高穴村西南地的這個高崗,接連引來盜墓賊的“光顧”。2007年底和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連鵬軍伙同被告人徐春生、楊文杰(另案處理)等12人預謀后,攜帶鐵釬、繩子、撬杠等工具,先后3次于夜間潛入西高穴村西南地古墓,進行盜掘。
連鵬軍等人選擇了墓室中土層最淺的一個地方挖起,那里曾經有人來挖過,所以留下一個坑。經過長時間挖掘,他們進入了墓室。
最終,該盜墓團伙從該墓葬內盜掘出5塊畫像石及一塊石枕。
B
一級文物最初僅賣25元
2008年2月底,有村民發現古墓被盜后報警,警方遂把其中一嫌疑人抓獲。該嫌疑人供述了伙同連鵬舉等人盜掘古墓,挖出5塊有精美圖案的畫像石和一塊石枕的事實。經文物專家鑒定,該墓葬規模宏大、埋葬較深、結構復雜、建筑考究。結合畫像石圖像內容,墓葬主人應當是王侯級別。墓里的“漢代畫像石”,刻有“咸陽令”、“紀梁”、“侍郎”、“侍吏”等字樣,均為漢代官職名稱。因此,該墓為東漢時期貴族墓葬,對研究東漢時期的葬制、葬俗、職官等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盜出的文物經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有兩件畫像石為三級文物;兩件畫像石為二級文物;其中,帶有“魏武王”銘的石枕為一級文物。還有一塊畫像石未追回。另徐春生等人在2008年某天,再次進入該墓地,盜出小金鈴、銀片等物(上述物品未追回)。
這是警方從盜墓賊手中搶回的第一批珍貴文物。此后,題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刀”字樣的石牌,題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項石”字樣的石枕,也被警方查獲。而上述兩件文物在被追回之前,曾輾轉民間,最初被人以25元的價格收購。
在已追回的曹操墓畫像石中,比較完整的都是從盜墓賊手中繳獲的。正是由于這些盜墓賊對這座位于西高穴村西頭的東漢大墓不間斷的騷擾,以及從他們手中繳獲的贓物,終于讓主管部門開始了對這座大墓進行保護性挖掘。
C
被盜大墓確定為曹操高陵
為及時有效保護大墓,2008年12月,經報請國家文物局批準,省文物局組織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開始對墓葬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
考古研究所的專家們在地上發現了盜墓者留下的方便面袋子、礦泉水瓶子、香煙盒子,四壁被蠟燭熏烤留下的烏黑痕跡,還有數枚鑿墻長釘。 墓的后室也就是主墓室中央,一塊地板磚被掀了起來,露出一片黃土。專家認為:這也是盜墓賊所為。至少是清朝以前,第一批盜墓賊光顧了這里。
該墓雖被多次盜掘,但仍幸存一些重要隨葬品。共出土器物250余件。而從連鵬軍等人處追繳的一件石枕上,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項石”銘文,為研究確定墓主身份提供了重要的、最直接的歷史學依據。專家對這些考古發現進行了多次論證,根據墓葬形制、結構及隨葬品時代特征,認為這座大墓年代為東漢晚期,結合文獻記載,判定該墓的墓主人為我國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文學家魏武王曹操,大墓即文獻中記載的高陵。這里面最為確切的證據就是刻有“魏武王”銘文的石牌和石枕,證明墓主就是魏武王曹操。
文獻記載,曹操生前先封為“魏公”,后進爵為“魏王”,死后謚號為“武王”,其子曹丕稱帝后追尊為“武皇帝”,史稱“魏武帝”。出土石牌、石枕刻有銘文稱“魏武王”,正是曹操下葬時的稱謂。2009年12月27日,省文物局在北京發布重大考古發現在安陽縣安豐鄉西高穴村發掘的一座東漢大墓,為文獻中記載的魏武王曹操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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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者
曾坐臥不安
隨著媒體對曹操高陵的連番報道,讓曾一起盜掘曹操墓的連鵬軍越來越坐臥不安。警方也通報要求盜墓者投案自首。隨著其他盜墓人員的落網,去年7月5日,連鵬軍選擇了投案自首,并返還贓款1萬元。不久,連鵬軍被取保候審。今年3月22日,連因盜竊文物罪被批準逮捕。今年6月21日,安陽縣法院一審以盜掘文物罪判處連鵬軍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后,連鵬軍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連鵬軍伙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公正。對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論罪應在10年以上量刑,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根據其盜竊文物數量、等級等,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及其自首退贓情節,法院已對其從輕處罰,所處刑罰適當。故連鵬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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