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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購物卡下月起實行實名制(政策解讀)
?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您手中的購物卡、公交卡等都屬于預付卡。
為了更好地發揮預付卡在便利公眾小額非現金支付、擴大消費方面的積極作用,防范預付卡被利用進行洗錢套現等違法違紀活動,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按照規范發展、從嚴管理的思路,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制定并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實名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前者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后者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辦法》規定,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
《辦法》要求,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辦法》還要求以銀行轉賬方式購卡和充值。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或辦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預付卡充值業務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以增加購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過以上規定,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預付卡被用于洗錢、套現等活動。”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說。
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小額公交領域不記名預付卡除外
《辦法》規定,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這位負責人表示,單次購買不記名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由于未達到實名制度要求,因此,發卡機構在發行、銷售環節無法記載任何關于購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許持卡人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辦理贖回時無任何信息可供核對,也無法記錄贖回人的任何個人信息,這或將導致不記名預付卡淪為洗錢、套現的工具。”
不過,考慮到部分預付卡主要應用于公共交通領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贖回小額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預付卡的合理需求,《辦法》規定,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禁止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
《辦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預付卡套現和信用卡套現風險互相傳遞。“根據對預付卡市場的調查了解,為逃避對常規套現方式的監管和打擊,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或充值、再通過地下交易市場變現已經成為套現新手法;盡管《辦法》通過限額發行、實名購卡和限期贖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現難度,但有必要從源頭上切斷預付卡和信用卡之間的‘以卡購卡、以卡充卡’行為,徹底杜絕信用卡在預付卡領域套現行為的發生。”
此外,從行業實踐看,部分預付卡發卡機構已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自覺關閉了其售卡系統中客戶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的功能。
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
《辦法》規定,預付卡不得用于網絡支付渠道,但三種情形例外,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二是在發卡機構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絡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
這位負責人坦言,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主要是考慮現有網絡商戶的風險管理法規制度和監管體制尚未健全;網絡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綁定,二者可以進行資金轉移,在這種情況下,預付卡在網絡商戶使用將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現、洗錢等問題。
為引導預付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辦法》適度掌握制度設計的靈活性,對風險可控的小額便民支付給予特例安排。這位負責人舉例說,“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方便群眾繳費考慮,鼓勵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水、電、氣等公共事業費用,滿足了廣大群眾全天候繳費、不排隊繳費的合理需求。考慮到這類預付卡在現實中應用比較普遍,且其交易背景真實、可信、有據可查,因此,《辦法》允許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公共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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