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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院法官詳解華為怎樣狀告美國公司
華為與美國IDC公司的反壟斷和標準必要專利之爭備受世界矚目。在反壟斷案中,華為勝訴贏得了2000萬人民幣的賠償。在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中,華為的勝訴為其省下數億美元的成本。
此前,兩案涉及商業秘密,宣判后判決書一直未公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壟斷案的判決內容,今年4月17日,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件的承辦法官首次解讀了該案的裁判理由。
該案審判長是歐修平博士,是廣東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副庭長,全國知識產權專家庫的專家。他介紹,華為采取的反擊手段是,在中國的法院狀告美國公司。其訴求很簡單,要求由中國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FRAND)來確定兩者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
“看似簡單的訴訟請求卻提出了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前所未有的難題。”歐修平告訴記者,法院至少面臨三大難題:一,華為和IDC公司并沒有簽署合約,法院能不能直接確定許可費率?二,FRAND原則是電信標準化協會的知識產權政策與承諾,中國的法院能不能直接用它來做判決依據?三,在華為沒有明確說要求判多少費率的情況下,法院該怎么下判?
案件一立案就引起了美國、歐洲一些法官、專家的高度關注,他們在國際研討會上表達了對該案的強烈興趣。一家美國法院甚至還以中國法院受理該案為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訴訟的審理工作。
案件怎么審,第一步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案由。“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歐修平解釋,由于案件爭議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當事人并未達成合意,所以沿用專利合同糾紛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由并不妥當。
合議庭專門就案由的確定進行了討論,認為現有的案由不能完整、科學確定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創造性提出了“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這個案由。
案由確定后,擺在法官面前的是這個案件有沒有可訴性?按道理,市場買賣靠雙方自愿,不可強求,在專利市場亦然。“但這對標準必要專利卻不一定完全適用意思自治”,歐修平解釋。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的最佳秩序,是經協商一致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可供共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盡管專利是私人權利,但是當它跟標準結合形成標準必要專利(SEP)之后,就被賦予了規范性、強制性和公益性。
簡單來說,一個專利一旦成為標準,首先該專利是任何要達到該標準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達到這標準就繞不開該專利的授權。一旦專利人肆意抬高許可費或采取歧視性許可,獲取額外暴利,那么就應受適度干預。
法官對案件管轄權的詮釋讓案件得以順利進入庭審階段。
案件一經宣判,便在世界范圍引起強烈反響。而該案也成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廣東省高院也成為世界范圍內首個適用FRAND原則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的法院。有世界知識產權界“福布斯”之稱的權威雜志《知識產權管理》將該案評選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為中國大陸地區唯一入選案例。(記者 林潔 通訊員 林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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