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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個人繳存公積金超過1991.43元需繳個稅
近日,南京市統計局公布了2013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較去年相比,上升了10%,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標準也隨之提高,這意味著市民繳納的個稅負擔有所減輕。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依據上述政策及2013年統計公報數據,2013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66381元,全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由15101元調高至16595.25元,根據此標準南京市企業在2014年度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每月單位和個人分別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均為66381/12×12%×3=1991.43元,也就是說單位或個人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991.43元以內公積金,是不需要繳稅的,超過的部分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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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南京市統計局公布了2013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所繳納的個稅也與該數據有關。根據相關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2014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金額超過199143元的部分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相關人員舉例,如果市民在單位工作10年,取得經濟補償30萬元,計算出的應納個人所得稅收入為300000-199143=100857元。 (通訊員 于群 史偉瑩 孫鯤 記者 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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