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登記細則》),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監管細則》),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登記細則》規定了民辦學校設立審批、分類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等方面的內容,重點解決兩類學校“到哪里登記”、“如何登記”的問題。《監管細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機構、教育教學、財務資產、信息公開、變更與終止、監督與處罰等內容做出制度安排,重點解決營利性民辦學校“能辦什么學”、“如何辦學”、“如何辦好學”的問題。 《登記細則》規定,正式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實施分類管理后,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修改學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在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權屬確認、繳納相關稅費等程序后,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監管細則》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設立程序上,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籌設期內不得招生。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置規劃。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社會組織在法人資格、信用狀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個人在國籍、住所、信用狀況、犯罪記錄、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方面,應當符合規定條件。 營利性學校的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撤銷建制、注銷登記、繳回證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為了監督和規范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管細則》還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能出現的七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規定了處罰主體和處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