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2年,教育部重新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自今年9月1日新學年起實施。新規共7章68條,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重要影響。新規的多項條款保護學生權益,鼓勵學生創新,明確學生入學后可休學創業,各高??蔀樾輰W創業學生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 為休學創業定制學習年限 創新成果可折算學分 新規開篇,就將“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納入學生權利范疇,并為支持學生創新創業開辟多條“綠色通道”。 依據新規,大學新生就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學校還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教育部表示,此舉意在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此外,新規規定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專家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高校探索創新創業折算學分制度,是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口號的積極響應。高校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為有志于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了后顧之憂。學生休學創業,進可以為事業拼搏奮斗,退可以回校繼續學業,日后再擇他業。允許在校學生創業,也可以有效緩解就業壓力。 新規還設置了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有助于將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靈活結合,滿足學生對教育選擇個性化、多樣化需求。 學分不因退學而廢 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新規明確,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也可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還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今后,即使遇到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境況,學生修習的學分也不會“半途而廢”。新規人性化地規定,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新規鼓勵學校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在線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建設。學校應實施彈性學制,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新規還明確,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專家解讀 吉林省教育廳黨組書記、高校工委書記孫維杰:課程安排是教學活動的核心內容,課程管理是學生管理的重要環節。新規更加注重保障學生自由選擇課程的權利。 學制方面,新規也更加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突出了人性化和規范化,保護學生權益。 新生入學雙重審查 冒名頂替取消入學資格 新學年起,新生入學要面臨雙重審查。 新規首次明確提出要審查新生入學資格。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具體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等。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專家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湛中樂:此次修訂特別注意回應過去十余年間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和存在的漏洞。如為了應對在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中曾屢次發生并引起廣泛關注的一系列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新規特別增加了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規定,同時對入學復查的程序進行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 審查機制不僅回應了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也及時彌補了過去的漏洞,這體現了立法的回應性和與時俱進的精神。 當槍手買賣論文等 可開除學籍 新規強調“誠信”理念,將“恪守學術道德”規定為學生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學校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生,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生,可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學生如出現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或者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行為的,學??山o予開除學籍處分。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教授申素平:新規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學術不端行為的新情況,將“開除學籍”的學術不端條件,由原來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細化修訂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為學校制定相應校規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 處分有期限 學生可申訴 今后,學校處分學生,也有期限,如處分到期,須予以撤銷。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新規還賦予學生申訴的權利。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可以向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專家解讀 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麟:新規將“學生申訴”單獨作為一章,有利于將學生的權益救濟制度落到實處。 對學生進行處理、處分僅僅是教育的一種剛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終目的。新規適應時代發展變化,增加了學生處分解除的相關內容,極大促進了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利于充分發揮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價值,彰顯出教育的人文關懷及最終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