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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時,司機趙某與逆行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趙某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但趙某認為,闖黃燈只是輕微違法行為,與闖紅燈的違法性質不同,電動車則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應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趙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闖黃燈撞上了電動車
????去年6月18日,趙某在駕車通過門頭溝區某路口時,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住院治療129天,被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皮膚壞死、左小腿皮膚挫裂傷、胃穿孔術后。
????治療完成后,李某將趙某、平安保險公司起訴至門頭溝法院,索賠各項損失73萬余元。
????趙某表示,在事故發生時,自己駕車正常行駛,并未超速,而李某是騎電動車超速逆向行駛,交管部門的認定書中并未載明這一情況,因此其僅應承擔輕微過錯責任。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不是認定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應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評定。
????同時,趙某還向法院提出鑒定李某的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的申請,但李某表示,事故造成電動車嚴重損壞,已經無法騎行,因此已經將車輛賣出,無法進行鑒定。
????一審:闖黃燈違法應負全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部在2012年第123號、124號令中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闖黃燈”行為系違反交通信號燈的行為,應處以罰200元和記6分的處罰。雖然該規定在隨后實際執行過程中因爭議較大暫時擱置,一般情況下對“闖黃燈”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但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并未改變對于“闖黃燈”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亦未改變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某由東向西行駛被左轉車流攔截,其向左前方避讓可以盡快通過路口,且并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當時交通信號燈已經變為黃燈,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其前方路口內不應再有車輛越過停止線繼續通行,因此無法由此判定李某對事故負有過錯。
????故法院采信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判決其賠償李某19.8萬元,平安保險公司賠償32萬元。
????二審:闖黃燈是否等同闖紅燈成焦點
????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天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趙某上訴稱,一審法院對事故關鍵事實認定錯誤,請求法院重新劃分事故責任。現場監控視頻清楚顯示,李某騎電動車占用了右轉機動車道直行,又在被對向左轉的車輛攔截后進入對向車道逆向通行,這才導致了事故。
????趙某表示,當時李某電動車的速度非常快,對方是因逆行來不及制動才撞向了自己的車輛。雖然當時自己確實在黃燈亮起時,因慣性而越過機動車停止線,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但趙某不負有對逆向行駛車輛的預見義務,反而是李某逆行時應當預見即使黃燈亮起,順向車輛也會進入路口通行。李某的正確做法是進入沿人行橫道通過路口,遇到車輛應該下車避讓,而不應借對向車道行駛。
????趙某的代理律師表示,國家在立法層面確認,闖黃燈是警示行為,而闖紅燈是違法行為,因此闖黃燈的行為和后果要與闖紅燈相區分。事實上,交管部門對闖黃燈也僅適用批評教育,不予處罰,而闖紅燈則扣分、罰款。
????平安保險公司也表示,李某進入機動車道屬于交通違法,且該行為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但法官當庭詢問趙某代理人得知,事發路口安裝有紅綠燈倒計時,而趙某通過路口時速度超過每小時30千米。
????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闖黃燈即視為闖紅燈,趙某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李某是合理避讓前方車輛盡快通過路口,不存在引發交通事故的行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闖黃燈與闖紅燈的法律效果等同,為何還要設置黃燈?”趙某代理人表示,李某的多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同樣應當被認定,對事故的發生,雙方至少應負同等責任。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
????本報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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