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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馮慶俊 記者 陳詠)一起民事案件,歷經八年,終于有了最終判決。10日,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通報一起多次買賣車輛發生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該案過程復雜,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核實后提出建議,判決得到更改。
????2002年3月,唐某將其一輛桑塔納轎車賣給了好朋友焦某,因唐某家住收費站免費范圍內,焦某買車后要經常往返收費站做生意,為省下過路費,應焦某的請求,唐某沒有將小轎車到車管所過戶給焦某。錢貨兩訖后,焦某使用了一段時間,將該車賣給楊某,楊某后將車賣給王某,最后王某又將車子賣給黃某。2009年11月,黃某駕駛該車在揚州市邗江區杭集鎮與卜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車后座的崔某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2年5月,崔某將黃某、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兩被告連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13萬余元。
????法院判唐某與崔某在交強險責任范圍承擔連帶責任,超出部分由黃某承擔。2013年2月,唐某去銀行時被告知,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唐某咨詢律師后,律師建議向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經過調查核實,檢察官認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法院的判決。新證據包括焦某與唐某共同出具的車輛買賣情況說明、焦某與楊某的事故車輛轉讓協議書、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投保交強險的保單、交警詢問筆錄等。因此,事故車輛已經連環買賣,但未辦理過戶手續,至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系黃某。故雖唐某是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但根據《物權法》規定,機動車是動產,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事故車輛連環買賣已完成交付,唐某雖是登記車主,但其并不能實際控制該車輛,也不能獲得該車輛的運營利益。本案經提交檢察院檢委會討論后,決定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今年11月20日,法院再審后判決撤銷原判決,唐某不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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