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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的車主羅某最近撞上了一件煩心事,在和朋友的一次聚餐中,羅某的汽車鑰匙被朋友私自拿走,其朋友開走他的汽車去辦事,不料發生車禍。這個事故責任該怎么界定?近日,禪城法院作出判決:羅某因未盡到保管責任,也要賠償車禍受害方21萬元。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蒙某和羅某約好了晚上一起去KTV參加聚會,到了聚會地點后,羅某隨手就將自己的車鑰匙放在茶幾上,便與在場的朋友歡聚暢飲。
不久,飲酒后的蒙某將羅某放置在茶幾的車鑰匙拿走,駕駛羅某的汽車在南莊某路段與行人余某發生碰撞后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再與車道上步行的曹某丹、曹某綠、葉某等三人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四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曹某丹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蒙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余某、曹某丹、曹某綠、葉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
為此,死者曹某丹的父母曹某、袁某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理賠款110000元;在扣除交強險賠償后,肇事人蒙某、車主羅某共同承擔剩余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其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羅某辯稱,該起事故應該由蒙某承擔賠償責任。羅某表示,蒙某私自取走自己放在茶幾上的車鑰匙并將車開走,羅某對此毫不知情,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羅某將車鑰匙放置在茶幾,在這種特殊的環境下本應預見到車鑰匙被他人拿走并開走車輛的可能性;其次,根據被告的陳述放置,車鑰匙的茶幾離羅某有大概一米至半米的距離且現場光線較好,依據生活經驗及常理判斷,蒙某拿走車鑰匙而不知會車主或者車主根本不知情的可能性較小,且即使車主對蒙某拿走車鑰匙不知情,蒙某拿走車鑰匙也是車主羅某放任的結果。綜上,禪城法院認為羅某未盡到妥善保管車輛的責任,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酌定羅某承擔30%的責任。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曹某、袁某賠償6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被告蒙某賠償502632.55元,被告羅某賠償21541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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