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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竇娜 通訊員 王春霞)近日,由項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被告人李某、王某莉為首的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宣判,該涉黑團伙所有成員受到應有的懲罰,其中1名主犯獲刑20年。
該案偵查階段,項城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案件沿著正確方向推進。該院緊緊圍繞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引導公安部門查清各被告人是否存在大量違法犯罪行為,查清李某、王某莉為首的犯罪組織結構,查清各成員在組織中的作用及關系,區分核心成員和一般參與者,專案組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建議百余條。
據悉,該案共有21名被告,40多本案卷,23名辯護人,涉嫌9個罪名17起違法犯罪案件,庭審歷時10小時,判決書長達118頁。
主犯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被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犯王某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被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團伙其他成員分別獲刑,其中,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判處4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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