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
2021-03-22
最高法發布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記者 蔡長春
近年來,女童被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而實際上,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
在鄒某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長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長期對兩名不滿10周歲的男童實施猥褻,手段惡劣,并導致兩名被害人心理受到嚴重傷害,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屬于猥褻兒童“情節惡劣”,依法從重判處刑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7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大額打賞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劉某生于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拒絕。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劉某申請撤回起訴,某科技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案例。司法實踐中涉及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糾紛的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進行網絡游戲或打賞時,有的打賞金額高達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遺棄未成年子女被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2日,劉某在醫院生育一名女嬰后,于同月24日將該女嬰遺棄在醫院女更衣室內。女嬰被發現后由民政局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公安局經調查發現,劉某還曾在2015年1月29日,將其所生的一名男嬰遺棄在居民樓內。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劉某犯遺棄罪,已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民政局愿意承擔該女嬰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撫養女嬰。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將出生3天的未成年子女遺棄,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被監護人自被生母劉某遺棄以來,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至今,綜合考慮被監護人生父不明、劉某父母年齡和經濟狀況、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取得被監護人的監護權,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指定民政局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其后,劉某被法院以遺棄罪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依法指定監護人。在重新指定監護人時,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一般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為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駕護航。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系某中學學生,先后持刀在大學校園內搶劫被害人杜某、王某、胡某、徐某等,劫得手機3部及現金487.5元。到案后,于某如實供述了搶劫罪行,贓款、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于某系未成年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于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一直擔任班級學生干部,連續3年被評為區、校級三好學生;此次犯罪與家庭關系緊張、同父母存在溝通障礙有一定關系等。于某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法院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對于某的一貫表現等背景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積極幫助其與父母之間重新建立溝通渠道。通過交流,法官與于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系,其性格與思想發生了很大轉變。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返回學校參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大學。案件審結后,法官定期對于某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幫教,幫助其疏導人生困惑,增強人生自信,并與于某的父母保持互動,督促、指導他們增強親子溝通,緩和家庭關系。大學期間,于某成績優異,獲得國家級獎學金,緩刑考驗期滿后順利出國留學,現已完成學業回國工作。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發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備完全辨認、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環境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在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蹤幫扶工作;要通過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過自新,不再重蹈覆轍,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和社會的有用之才。
[責任編輯:田青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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