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21-05-17
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許離婚,這個不尋常的判例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據報道,該案當事人為江蘇鎮江一對90后夫妻,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方面沒有太大爭議,但兩人都不愿意撫養年幼的女兒,法官組織多次調解未成功。鎮江市揚中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且均同意離婚,但鑒于二人未能妥善解決孩子的撫育問題,法院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不就滿足了離婚的法定條件嗎,怎么還要加一個“明確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揚中法院的判決看似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額外設置了門檻,看似以超出法律范疇的理解和操作妨礙了涉案夫妻的離婚自由,實則不然。不準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體現了法官對婚姻關系、離婚義務的完整、準確理解,有利于當事人處理好撫養子女這一離婚的最大善后問題,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僅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也彰顯了司法的理性。
對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離婚也不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血脈親情、人的權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在夫妻離婚時,比之分割財產,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顯然更為重要。
對于夫妻雙方均不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評估原因,不通盤考量判決可能造成的后續影響,簡單地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確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標準判決當事人離婚,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條的規定,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暫時撫養方很可能想不通,產生很強的抵觸情緒,把法院的判決當成“強裁”,把孩子當成負擔。這樣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利于撫養問題的完全解決。
離婚判決的功能,是尊重離婚自由,把夫妻雙方從破裂的婚姻關系中解放出來,讓他們開啟新的生活,并本著自愿、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等原則解決好未成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雖然不是離婚的標準和條件,但卻是法官在判決時必須妥善處理的重要內容。如果因為一個判決,解除了夫妻的婚姻關系,卻把孩子置于一種糟糕的成長環境中,那么,這樣的判決是有偏頗、有缺陷的判決,是不負責任的判決,甚至可以說是失敗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離了離婚裁判的價值取向。
法官判決不準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等于給了他們一個有關確定認領子女撫養權的“離婚冷靜期”,可以讓他們先緩一緩,讓他們有時間思考、協商、解決撫養子女的問題。如果在一段時間過后,夫妻二人再提離婚訴訟,并已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撫養權的責任歸屬,那么,基于這種自愿、氣順的情緒基礎,法官再作判決,就順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種更和諧、更健康的成長氛圍。即便夫妻在“冷靜期”內仍未達成撫養一致,到時法官還可依據法律和綜合事實因素進行判決。
法官判決不準許“不養孩子”的夫妻離婚,本質上是對離婚的全要素判決,也體現了司法的善意和責任,具有積極意義。(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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