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失信黑名單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周口市互聯網行業信息服務秩序,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周口市屬地范圍內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事業單位、個人和自媒體等。
第三條 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網信、公安、工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黑名單管理和失信懲戒。
第四條 在周口市轄區內有嚴重互聯網信息服務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納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失信黑名單:
(一)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的行政處罰的;
(二)因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公安、網信、市場監管、工信等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以上述第一項以外的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編造、發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等網絡信息,或者故意為相關活動提供技術、設備、服務支持,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被網信部門責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五)利用互聯網信息發布活動及相關工作便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利用互聯網信息發布活動傳播謠言虛假信息,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失信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周口市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失信黑名單有效期為3年,黑名單信息發布時限與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單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滿3年且在有效期內未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或者失信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事實依據被撤銷的,不再列入黑名單。
第六條 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向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周口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申請退出黑名單的,經審核認定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單。
第七條 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周口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周口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對象采取懲戒措施:
(一)禁止授予榮譽表彰;
(二)約談;
(三)不得在周口市開展經營合作;
(四)不予受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不予續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按規定退出黑名單的,不再作為懲戒對象。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被電信、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失信的,由有關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被其他管理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周口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配合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九條 全市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平臺用戶信用檔案,其中嚴重失信用戶名單(含真實注冊身份信息)應定期上報屬地網信部門。
第十條 本制度由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周口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4日起試行。
周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周口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