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安全部
2024-04-09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承擔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職責使命。國安干警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我國法律賦予了必要的通行便利權,以保障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每個公民遇到這種情況都有義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
工作需要 依法享有 |
國家安全機關有關執法活動時效要求高,戰機稍縱即逝,不能有絲毫耽擱延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享有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優先購票或者不購票出示證件即可優先乘坐的情況,其中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汽車、出租車、地鐵、火車、船只、飛機等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并非免費乘坐,事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票或者予以相應的補償。
“優先通行”不僅包括車輛優先通行權,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某些區域、場所享有的優先通行權,如優先通過機場、高鐵站安檢區等。如遇這些情況,國安干警經出示工作證件,有關人員應允許其優先通行。
出示證件 請予配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國安干警使用人民警察證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協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對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表現突出的,國家安全機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規范使用接受監督 |
一方面,國安干警依法行使通行便利權的前提條件是“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緊急任務”是指情況緊急,按照正常的方式、途徑、程序通行,可能貽失戰機、貽誤工作,如緊急趕赴現場、追捕跟蹤犯罪嫌疑人等。非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不得隨意使用,更不能因私濫用通行便利權。
另一方面,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責任編輯:付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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