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縣馬鋪鎮村民吳某和其鄰居高某共同向馬鋪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稱:吳某在雙方相鄰處挖了一個化糞池,雙方為此產生矛盾糾紛。
調解員在進行接待時,雙方就已經發生較為激烈的語言爭執,調委會依法受理了雙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指派調解員開展調解。
調解員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調查,經走訪了解到,鄰里之間隔有一條路,且此前雙方關系較為融洽,因化糞池的出現,鄰居出行產生困難,環境衛生也受到了明顯影響。
調解員進行現場實地問詢時,高某稱“化糞池嚴重影響了鄰里之間的通行、衛生,理應予以拆除”。吳某堅稱自家所挖化糞池是符合標準的,是合理合法合規的。一時間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調解員見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劍,馬上調整調解方式,進行“背對背”調解,化被動為主動,力爭破解僵局。
調解員對吳某單獨勸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化糞池的建造,確實對鄰居出行、衛生等相關權利造成了影響。最終吳某被調解員的勸說打動,同意為了鄰里之間的和睦將化糞池填平;對于高某,調解員勸說道,鄰里之間本就是親如一家,有矛盾糾紛不能過于激動,而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鄰居高某也表示,以后也不會因此事和吳某發生爭吵。
在調解員的耐心勸解下,最終達成協議:當事人配合行政村將化糞池填平,任何人不得再進行使用、排放;雙方此次糾紛解決后,不得再因此事無故爭吵。
鄰里之間由于住處相近,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糾紛的苗頭,一棵樹、一處院墻都有可能成為矛盾標的而造成激化。隨著群眾法治意識的逐漸加強,對于人民調解工作,更要求要隨時能拿出相關法規做依據,隨時能講明情理做補充,讓鄰里之間萬事和為貴,讓恩怨化解家家保安寧。
(鹿邑縣馬鋪司法所 岳文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