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趙文君
由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規定明確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不再過多限制經營者的標價方式、靈活規定網絡交易明碼標價的形式,對于明碼標價規則和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加科學合理。
明碼標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僅標示價格,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有更為清晰的認識,減少價格欺詐的發生。
如某飯店宣稱某菜品打八折銷售,但消費者結賬時才被告知須“達到最低消費標準”方可享受八折優惠。根據規定,經營者的此類行為屬于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表現,屬于價格欺詐。
規定明確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一是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是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是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五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是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是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隨著經營模式的發展,廣大消費者逐漸接受商品吊牌、模型展示、電子屏幕等多種個性化標價方式,對經營者的標價形式進行嚴格限定并實行標價簽監制制度已經沒有必要。
因此,規定取消了標價簽監制制度。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只要能保證明碼標價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再過多限制經營者的標價方式。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根據規定,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明碼標價。農村集市、拍賣等通過協商、競價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情形,沒有必要實行嚴格的明碼標價。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糧食主產區頻繁發生的商品糧交易,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要求經營者在收購糧食時,明確標示品種、規格、等級和收購價格等信息,更好保護購銷雙方合法權益。
為更好地促進和規范新業態健康發展,針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特點,規定對于網絡交易明碼標價的形式更加靈活,明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