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鳴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深刻改變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對提高生產效率、提升生活品質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作用日益凸顯。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時強調:“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這為我們發展數字經濟指明了方向。我國具有數據規模和數據應用優勢,據測算,預計到2025年,中國產生的數據總量將達48.6ZB(1個ZB約等于10萬億億字節),約占全球的27.8%。數據具有初始成本高、復制成本低和非排他性等技術經濟特征,能夠被無限利用而不會產生量和質的損耗。把龐大的數據資源轉化為生產要素,賦能實體經濟,將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為發揮我國數據規模和數據應用優勢,近年來,我國出臺《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等文件,制定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積極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也要看到,相較于數據規模的迅猛擴張和應用場景的不斷創新,我國數據制度體系化程度不高,仍存在不少短板,必須進一步加強頂層制度設計,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入手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
建立數據要素產權制度。清晰界定數據產權,推動產權平等保護和有效保護,是數據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明確界定數據產權歸屬,規范數據使用者行為,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才能完善數據產權界定、轉讓、使用、保護等規則,為數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數據要素只有流通起來、能夠進行合法交易,才能更好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完善數據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健全估值定價辦法,不斷擴大數據流通和交易規模。這就需要完善數據全流程的合規和監管規則體系,建設規范的數據交易市場,激勵更多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破解不愿、不敢、不能參與數據交易的問題,促進數據資源高效配置。
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發揮市場機制和再分配機制作用,保障市場主體按其貢獻獲得合理收益,才能激發各類主體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既要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減少數據要素價格扭曲,促進數據要素按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同時,也要更好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完善數據安全治理制度。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針對不同的數據類型、數據用途、數據敏感程度等,完善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把安全貫穿數據治理全過程,守住安全底線,明確監管紅線,加強重點領域執法司法,把必須管住的堅決管到位。同時,還需要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模式,強化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壓實企業數據安全責任。
從某種意義上說,數據如同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將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重要驅動力。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更好釋放數據要素潛能,就能推動我國更好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注入強勁動能。
(原載《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