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案情簡介】
肖某駕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的貨車擦撞在王某的貨車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車上所拉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肖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維修車輛并賠償他人貨物損失20余萬元。因肖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王某的損失,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肖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肖某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實際所有人和直接侵權人,應當向王某承擔賠償責任。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應當與車輛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損失如何確定
無論是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還是在收貨地清點貨物損失時,王某均已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均有工作人員在場監督、指導。經過現場保險公司出險人員允許后,王某才將全部貨物卸下。保險公司已經出險、現場勘察、清點損失,并未要求王某將毀損貨物留存,也沒有對受損貨物進行清點并制作筆錄,也未進行定損確認或者委托評估,存在嚴重的保險不作為的行為事實。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損失不實,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應當由其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按照王某修車實際花費及支付貨物所有人的賠償金額進行理賠。最終,經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結語和建議
本案事故發生后,由于保險公司并未告知王某留存損壞貨物,王某也沒有意識到留存損壞貨物的重要性,就交給運輸公司草草處理,致使訴訟過程歷時近六個月,法院開了三次庭,才查明貨物的具體損失數額。王某最幸運的地方在于其車上所運輸的貨物不是其本人所有,其只是承運人,這樣就使得貨物損失數額能夠由獨立于王某和保險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進行確認,客觀上起到了證明作用。如果當時王某運輸的是自己的貨物,起訴時沒有實物供估價且無第三方證明貨物的具體損失數額,那么舉證不能的就是王某自己,損失量是有理說不清了。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及時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留存記錄,盡量避免冗長的訴累和敗訴的風險,盡早定紛止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 楊春華 張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