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張某分多筆向李某出借現金共計75萬元,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條,經過多年索要,還剩余30萬元未還。2020年10月1日,李某向張某出具《還款計劃書》1份,約定李某自該月起,每月1日償還張某借款3萬元,還清為止,否則張某有權根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計收利息。
訴訟經過:
雙方簽訂《還款計劃書》后,李某仍舊一直逾期不還。張某無奈訴至法院,代理律師依法向法院申請了律師調查令,前往李某開戶銀行查詢當年張某向其賬戶存入出借款項的記錄。在法院一審、二審期間提交了借條、《還款計劃書》、李某的賬戶流水、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鐵證如山,但李某卻否認存在借款,但法院根據上述相互印證的證據依法確認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張某、李某之間的借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張某訴請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但還款計劃中約定的利息過高,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故對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
法律關聯:
1.如何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
答:提供借據、收據、欠條、資金流水等債權憑證,以及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借款利息標準如何確定?
答: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借條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除外。
3.對方虛假陳述怎么辦?
答: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萬物律師事務所 王愛華 崔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