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鄲城縣南豐鎮某幼兒園幼兒李某在課間休息玩耍時不慎摔倒,李某隨即被幼兒園送到南豐鎮某醫院,經拍x光片診治為腰脊椎輕微骨裂,醫生建議住院治療。但李某的爺爺、奶奶不同意在該院治療,要求幼兒園出資2萬元轉到淮陽某一私立醫院。幼兒園則讓李某轉院到鄲城縣人民醫院治療。雙方就選擇醫治醫院方面僵持不下,損害賠償金也協商不成,李某的奶奶多次到幼兒園與幼兒園負責人肖某爭吵,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肖某于3月25日電話申請南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此事。
調委會受理糾紛后,調解員依據雙方的申請材料,了解事情發生的經過及雙方基本訴求,李某的爺爺提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慰問金等3萬元的賠償要求。調解員又走訪了幾位幼兒園的老師,了解到當時案情細節,到醫院看望了李某,調閱并復印保存了李某檢查報告單及醫藥費開支清單等相關材料。
調解員面見了幼兒園負責人肖某,詢問其對賠償的意見。肖某表示,在李某摔倒送往醫院時他已經墊付了6000元醫療費,就是現在也沒有不負責任的不管不問,該他承擔的絕不逃避,但李某家要配合幼兒園到本縣醫院治療,原因是每位入園的小朋友都有人身意外險,在公立醫院醫治方便于保險公司取證并及時發放保險金。調解員肯定了肖某賠償態度,但對肖某偏執于在縣醫院治療以方便保險金發放的想法不贊同。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明確規定,幼兒園對幼兒在園負有三個責任: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李某在園期間發生意外,屬幼兒園失責保護不力,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調解員一番釋法梳理,肖某口服心服,連連稱是,并對自己之前的態度和認知表示歉疚。
3月26日下午,調解員將雙方召集在調委會,調解員指出,李某爺爺提出3萬元賠償的要求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實際情況是,李某已經出院,并且只是輕微骨裂,所以李某爺爺的請求中,只有醫療費、交通費和為治療、康復支出等合理費用可獲得支持。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說服,雙方表示感謝和認可,達成一致協議,握手言和。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的典型案例。調解員正確運用法律知識條款,耐心進行疏導,循序漸進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共識。
鄲城縣南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仵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