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病保險醫療待遇
1.保障范圍: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規定的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藥品等限價、限額結算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2.保障水平: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負擔一次大病保險起付線。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1萬元。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累計發生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超出起付線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大病保險報銷標準比例: 起付線:1.1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報銷比例:60%,10萬元以上,報銷比例: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大病保險傾斜政策:2022年5月1日起,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實行大病保險政策傾斜,具體政策如下:大病保險傾斜政策報銷標準比例: 起付線:0.55萬元~10萬元(含10萬)。報銷比例:65%,10萬元以上,報銷比例:75%,不設封頂線。
(三)醫療救助待遇
1.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癥患者、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2.起付標準:我市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住院醫療費用救助起付標準為21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救助起付標準為5200元(門診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不設起付標準)。3.救助比例:(1)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病種包括以下9類: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治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給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50%的救助;給予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30%的救助。
(2)住院救助。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給予特困人員90%的救助,給予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70%的救助,給予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65%的救助。
(3)救助限額。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4)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部分,給予60%的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5)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