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已經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8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16日
周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2022年8月30日周口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項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全面規劃、節水優先、綜合利用、系統治理原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協調配置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建立水資源目標管理體系,開展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水資源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資源管理情況。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港航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規劃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推進現代水網建設,優化水系布局,增強地表水調蓄能力和水資源調度能力,實現水資源空間均衡。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合理利用本行政區域內地表水和南水北調、引江濟淮、引黃等跨流域調水,科學利用地下水。鼓勵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六條 建設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現代化水網,逐步連通沙河、潁河、渦河、賈魯河、汾河以及其他自然水系,加強引調水后續工程和調蓄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實行智慧化調控,構建內外連通、蓄泄兼備、旱澆澇排、功能多樣、生態宜居的現代化水網,實現豐枯調劑,相互補充,優化水資源配置,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分布、水質水量、開發利用等調查評價工作,形成年度水資源公報,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資源調查評價情況,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修復、地下水補充等專項規劃。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制定產業政策、進行產業布局時,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確保符合水資源規劃要求,并與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查評價情況、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統一調度水資源。
第十條 開發利用地表水,應當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防止破壞生態環境。
當地地表水和入境水應當按照確定的用水總量和指標使用,解決生產生活、農業灌溉、生態用水等用水需求。
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濟淮、引黃等引調水源,通過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和人工回補等措施,擴大地表水供水范圍,減少地下水開采。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嚴格管控地下水年度開采總量,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優化利用,分層開采,采補平衡。
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禁止超采、濫采地下水,防止發生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質災害。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供需平衡體系,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資源聯合調度、統一配置。
鼓勵再生水輸配管網和利用設施建設。工業集聚區、港口物流園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等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蓄水工程規劃,統籌推進河渠攔蓄工程、塘壩工程、調蓄工程等蓄水工程建設,逐步達到本行政區域地表水蓄水需求。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蓄水、提水工程。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利用自然形成的坑塘、渠溝等進行引水、蓄水,發揮坑塘、渠溝的蓄水、補水、灌溉、養殖、生態等功能。
蓄水工程建設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改造,新建、修復、利用灌區水源工程、渠道和配套建筑物,加強灌排工程設施管護,推廣噴灌、微灌、低壓管灌等技術,提高灌區輸水、配水效率和灌溉水利用系數。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基礎設施、居民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處理回用設施,鼓勵采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集蓄、處理等措施,涵養、補充水資源。
第十六條 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不得擅自變更取水許可事項。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項發生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水資源論證表。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填報取用水報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和達到規定用水規模的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核定該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水價綜合改革,形成合理水價定價機制,分類確定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生產用水、農村企業生產用水、農業灌溉用水等價格標準,促進節約用水。
第二十一條 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技術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
禁止交易深層地下水取水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工程,制定生活用水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水源保護措施,保障城鄉生活用水。
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且水質水量能夠滿足需求的區域,應當逐步限期封停取用地下水的自備井;對出水穩定、水質達標的自備井予以封存,作為應急水源。
限期封停自備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降低農業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智慧水務建設,建立水資源監控調度與供水、用水、污水處理等管理應用、數據信息共享、業務流程協同的智慧水資源管理體系,提高水資源精細化、動態化全過程監管水平。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水質監測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實行動態監測,建立水資源監測檔案,共享有關水質、水量監測數據、資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依照取水許可規定取水或者擅自變更取水許可事項的,責令停止違法 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稅)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稅)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稅),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