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是中華民族的發源地和搖籃,保護黃河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千秋大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和國家開展了大規模的黃河治理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于生態文明建設全局,明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百姓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當前黃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難和問題,既有先天不足的客觀制約,也有后天失養的人為因素,從制度層面看,主要存在黃河流域管理體制有待完善、規劃協調銜接不夠、管控措施需要強化及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剛性約束、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問題,亟須通過制定黃河保護法予以解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上升為重大國家戰略,對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作出全面部署。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走遍了黃河上中下游9省(區),對新形勢下解決好黃河流域生態和發展面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和思考,多次就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簡稱《規劃綱要》),要求深入開展黃河立法工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黃河保護法草案,列入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制定黃河保護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強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決黃河流域特殊問題的現實需求,是健全滿足黃河流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法律制度的具體實踐,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客觀要求。
黃河保護法的出臺,為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黃河保護法的制定,順應了黃河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著眼于生態文明建設全局,把大江大河的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在長江的保護法治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黨中央圍繞解決黃河流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作出了系列行動部署,構建了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框架體系,黃河保護法則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②12
文章節選自黃河網《以法之名 守護黃河——黃河保護法要點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