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以資金不足為由,2017年6月30日向邱某借款6萬元,后王某在未償還邱某借款的情況下,2018年5月19日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其所留遺產104338元由王某子女王某甲、王某乙領取,因王某甲、王某乙繼承王某遺產時應先清償王某生前的債務,故邱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王某甲、王某乙在他們所繼承王某的遺產范圍內共同清償王某欠邱某的借款6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進行清償的糾紛。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具體到本案,王某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王某甲、王某乙依法應當在他們所繼承王某的遺產范圍內對王某的個人債務予以清償。為此,邱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在他們所繼承王某的遺產范圍內共同償還6萬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在本案中,因王某離世,導致邱某不能向其追償欠款。邱某了解到,王某的遺產被其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繼承,該筆遺產足以清償王某生前所欠邱某的債務,因此,邱某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②12
(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 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