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李與被告小劉(女)經媒人介紹相識,于2022年農歷正月初六訂婚、2022年農歷七月下旬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訂立婚約,小李向小劉交付彩禮40余萬元。舉行婚禮后第九天,小劉認為雙方不合適,自行將個人物品帶走返回娘家,雙方解除婚約。經雙方多次協商,小劉不予返還彩禮。小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彩禮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法院認為,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解除后,一方按照習俗,應當返還對方給付的彩禮。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花費的消費性支出,一般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小李為與小劉訂立婚約,給付小劉彩禮419600元,扣除訂婚當天小劉給小李的1000元,實際剩余彩禮418600元。一審法院認定,小劉應當按照彩禮總額的90%返還給小李,即需要返還376740元(418600元×90%)。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11.18元、財產保全費2160.99元,由小李負擔527.25元、小劉負擔4745.22元。
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婚約時,均對婚姻抱有美好的愿望。解除婚約,雙方當事人在情感和財產上,均遭受一定的損失。婚約一旦因各種原因解除,彩禮問題是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如何妥善解決彩禮問題,是對兩個家庭的共同考驗。
天價彩禮與國家政策背道而馳,作為農村陋習不應提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將所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告可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及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法院判決小劉及其父母均需要承擔彩禮返還責任。
男方因締結婚約產生的全部花銷,并非均可認定為彩禮要求返還。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煙、酒、食品、衣物等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請客花費及贈送的價值較小的定情信物等,均不認定為彩禮。男女雙方在自由戀愛的過程中,出于自愿向另一方給付的財物,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不予支持。例如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小李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系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花費的消費性支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不應當返還。
婚約解除后,彩禮并非一定全額返還,返還比例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彩禮返還數額應當結合彩禮的總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等因素綜合認定。
如今,社會節奏快,脆弱的婚約經不起太多考驗。建議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前,多接觸、多溝通,盡量充分了解對方,避免因倉促訂婚,導致婚約破裂。②12
(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 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