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金月全 通訊員 樊帥) 近日,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債務加入糾紛案時,對一名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礙案件正常審理的當事人張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依法懲治虛假陳述行為。
今年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宋某的債務加入糾紛一案立案審理。第一次庭審時,張某稱,2015年12月,宋某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2022年1月,宋某通過微信向其轉賬還款2000元,剩余28000元一直未還。宋某答辯稱,他是扶溝縣某農業公司的業務員,張某的這筆錢是經他的手“存入”公司的,后來公司倒閉,法定代表人“跑路”,他迫于無奈向張某出具了借條,所寫借條并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應還款。張某表示,他沒有見到也沒有收到扶溝縣某農業公司的借款合同。法庭上,張某一口咬定是宋某欠他本人的錢。
第二次庭審時,宋某出示了張某與扶溝縣某農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副本。在強有力的證據面前,張某不得不承認通過被告宋某和扶溝縣某農業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并將30000元出借給該公司的事實。扶溝縣某農業公司倒閉后,張某擔心無法要回借款,便動員家人到宋某家中鬧事,聲稱不還錢就在宋某家中吃住。張某強烈要求宋某出具借條,并讓宋某在借條上明確標注愿意償還這筆借款。最后,宋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法庭上,張某承認第一次庭審時確實說謊了,這次向法庭所說的話都是事實。
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向張某出具借條,應視為加入扶溝縣某農業公司所欠張某的債務,依法判令宋某返還張某剩余借款28000元。
縣人民法院同時認為,張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了案件正常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應依法給予懲戒,遂對張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