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每 5 至 10 名普查員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每個普查小區至少配備1名普查員和1臺普查設備;普查對象數量多、 交通條件困難的地區,應適當增加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數量。普查員的配備要留有一定的預備人員。
為確保單位清查和入戶登記工作順利開展,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從社會招聘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并充分利用社區網格員等有關部門的基層人員力量,協助開展普查工作。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要鼓勵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愿者參與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