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某與徐某都是鄲城縣某鄉村民,兩人是多年的鄰居,后因在胡同內排水的問題,他們發生了矛盾。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雙方向鄲城縣某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委會在接到申請后,委派調解員對雙方進行調解。到現場進行核查求證、聽取雙方的陳述后,調解員了解到,聶某與徐某以前關系不錯,這次糾紛不是積怨,兩人的矛盾點在于徐某將自家物品堆放在胡同里,聶某心里不高興,但礙于鄰里情面不便明說,便將污水排放在胡同里,以此表達不滿。
調解員將雙方叫到一起,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在調解員的努力下,聶某與徐某都認識到自身的問題,并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聶某今后不得將污水排放到胡同里,徐某不得把自家物品堆放在胡同里,雙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發生任何糾紛。
2.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造成的后果由違反協議的一方承擔。
鄰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從鄰里人情的角度出發,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維護了鄰里關系的和諧穩定。 (張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