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一、參保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包括下列人員: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的學生(以下統稱大中專學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參保登記、繳費
1.城鄉居民原則上按戶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員中的大中專學生和參保職工)為單位參保繳費,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保繳費。我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就近選擇參保登記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在稅務部門指定地點繳費。
2.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城鄉居民參保登記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辦理時須填寫和提供下列資料: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機構為城鄉居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城鄉居民醫保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大中專學校。
三、繳費標準
2024年我市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繳費標準為每人380元,財政補助標準為640元(待遇享受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醫療救助資助參保繳費: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定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每人每年80元;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資助標準,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規定執行。原則上困難群眾在其困難身份認定地(戶籍地或居住地)參加居民基本醫保,并由困難身份認定地按規定給予資助。
四、待遇享受
1.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額度不超過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年度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惡性腫瘤放化療患者放化療期間只負擔一個起付標準。
對我市參保居民在縣級及以上中醫醫院住院報銷起付標準在同級醫療機構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報銷比例提高5%。
2.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實際住院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支付。
3.新生兒醫療待遇。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后,自出生之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一、 保障范圍
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重癥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價〔額〕結算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
二、 保障水平
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負擔一次大病保險起付線。
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1萬元。
參保居民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累計發生的合規自付醫療費用超出起付線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2022年5月1日起,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實行大病保險政策傾斜起付線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保障政策。
城鄉居民門診統籌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個人(家庭)賬戶分配資金,全面開展門診統籌。2024年度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個人繳費標準的兩倍,限額鄉村基層醫療機構共用。門診統籌不設起付線,參保人員使用乙類藥品、診療項目時,需按規定負擔個人首自付,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為60%。(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