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城鄉居民門診重癥慢性病待遇
一、保障范圍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重癥慢性病共18個病種,實行定點治療,按病種月定額結算。定點治療即取得門診重癥慢性病待遇資格的參保居民選擇一家門診重癥慢性病定點醫藥機構作為治療(含檢查、用藥等)定點;按病種月定額結算即參保居民只能選擇我市門診重癥慢性病病種范圍內的一種享受待遇;門診重癥慢性病定額為統籌基金月支付最高限額,須當月使用,當月沒有使用的,不向下月累計。
城鄉居民門診重癥慢性病18個病種(詳見表格)。
二、保障水平
門診重癥慢性病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扣除自費項目費用及乙類費用中個人首自付部分費用后,由城鄉居民醫保住院統籌基金按65%的比例支付,當月支付額度不超過當月定額。
城鄉居民門診“兩病”待遇
“兩病”是指高血壓、糖尿病,參保居民經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兩病”,需采取藥物治療但未達到門診重癥慢性病鑒定標準的患者使用“兩病”門診用藥范圍內的藥品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不設起付線,使用乙類藥品時,需按規定負擔個人首自付,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為55%,高血壓門診用藥年度統籌最高支付限額300元,糖尿病門診用藥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350元,實際支付限額納入門診統籌的年度支付總限額。
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待遇
一、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按照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確定的認定條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二、醫療救助保障水平
1.資助參保繳費: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定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每人每年80元;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資助標準,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規定執行。
2.起付標準:門診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21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5200元。
3.救助比例:(1)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病種包括以下9類: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病種門診治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給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50%的救助;給予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30%的救助。(2)住院救助。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給予特困人員90%的救助,給予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70%的救助,給予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65%的救助。
4.救助限額: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5.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部分,給予60%的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②27(劉初 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