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孫少龍
2月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全文公布。修訂后的《條例》有哪些變化?此次修訂有哪些突出亮點?對推動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將發揮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定位
以更高標準深化政治巡視
巡視是政治巡視,是政治監督的重要方式。
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鮮明確定巡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首次從黨內法規的高度對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作出規定。
在總則部分,《條例》第二條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在政治巡視的重點上,新修訂的《條例》更加聚焦。在第十八條中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并對“四個落實”監督內容進行明確:
一是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情況;
二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是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是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是黨的二十大提出的明確要求。新修訂的《條例》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并對重點檢查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
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落實《條例》規定,要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深化政治巡視的重要內容,體現到巡視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督促“一把手”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完善體制機制
不斷提高巡視工作規范化水平
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針對體制機制等關系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條例》充實完善了相關內容,切實發揮法規制度的規范指導作用。
《條例》更加鮮明強調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首次明確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單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在《條例》第六至十五條中,還分別規定了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的設置和職責,有關機關、部門的協助、支持責任,以及被巡視黨組織的配合責任。
黨委(黨組)是開展巡視工作的主體,《條例》更加鮮明強化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單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定,并明確了8項主要職責。
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條例》突出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應當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生動局面。
壓實各方責任
更加強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至關重要,黨的二十大對此作出明確部署。
新修訂的《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針對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條例》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記者了解到,針對巡視集中整改期限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原《條例》中規定的2個月調整為6個月。同時,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貫通監督合力
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
黨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
作為黨委(黨組)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巡視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勢。
為促進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同時,《條例》第十四條還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此外,在《條例》關于巡視準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還把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
巡察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條例》更加突出上下聯動,以巡視帶巡察,單列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明確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市縣黨委巡察對象、巡察監督內容等。
以《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市縣黨委巡察對象進行明確為例,《條例》除把市縣黨委直接管理的黨組織作為巡察對象外,還首次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對于促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完善基層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中央巡視辦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下一步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推動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落實巡視政治要求,加強巡視隊伍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巡視工作規范化水平。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