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之前禁漁
本報訊(記者 張志新) 為有效保護魚類自然繁衍生息,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日前,項城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2024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在項城市轄區所有天然水域實施禁漁期制度。
據了解,此次禁漁區主要包括沙潁河、汾河、泥河、谷河、曹河、北新河、人民溝、長虹運河、清水河等河流及所有灘涂、溝渠、內河、人工湖。
通告稱,在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娛樂性垂釣除外的一切捕撈行為;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爆炸鉤、大刺鉤、一人多竿、單線多鉤、長線多鉤、多線多鉤等釣具;禁止使用各類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設備垂釣;嚴禁扎巢取卵、挖沙和從事其他影響水域生態的活動;嚴禁收購、銷售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捕撈的漁獲物,禁止為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提供交易場所。
在項城市天然水域內,常年禁止電、毒、炸、鸕鶿捕魚等。禁用各類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設備捕魚。禁用漁具須參照《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執行。常年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常年禁止制造、宣傳、銷售禁用漁具。可視錨魚器、攔河繒(網)、密眼網(網目內徑尺寸低于6厘米的粘網,其他網目內徑尺寸小于3厘米的網具)、弓鏢射魚器、魚叉、迷魂陣、地籠網、吸螺機、底拖網等有害漁具為項城市常年禁用漁具。
通告稱,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抗拒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