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一名剛滿9周歲的某小學四年級學生,和10周歲的同班同學小劉玩耍期間,不慎被小劉撞倒在凳子角上,造成腹部受傷。小周的父親老周帶小周到醫院就醫,小周被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后進行了全脾切除手術,此次傷害造成小周七級傷殘。
小周住院期間,老劉與老周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老周父子放棄向老劉父子索要賠償。小周出院以后,老周感覺不妥,將老劉父子、某小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老劉父子抗辯稱已經達成賠償協議,老周父子無權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損失總額70%的賠償責任,老周與老劉簽訂的協議無效,老劉承擔損失總額15%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監護人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放棄財產利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p>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老周雖然與老劉簽訂了協議,但協議放棄小周基于人身受到損害而產生的財產性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因此,監護人不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放棄財產利益?!?/p>
(河南悅義律師事務所 于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