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尚新
涉訴信訪是信訪人對法院已經辦結的案件的訴訟過程或結果不滿而進行的信訪。所有難辦的其他信訪事項最終都可以依靠訴訟解決,因為司法裁判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涉訴信訪工作是所有信訪工作的焦點和最后落腳點,更是難點。
涉訴信訪問題成因分析
法院系統自我監督的弊端。法院系統對錯案的自我監督,應當是確保錯案得以糾正的最主要的監督方式,如此設計的初心當然是對的好的,為錯案受害者提供了足夠的救濟途徑。但是,這套正規的司法救濟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再上訴……一個哪怕是標的額很小、非常簡單的民事案件,往往都要來回“翻燒餅”,經過多次審理,這也是信訪人叫苦最多的一項。在任何訴訟環節辦錯案的法官,包括故意辦錯案者,均無被追責的畏懼。錯案責任追究制,說起來很震懾,事實上很難執行,因為根據常理也無法對辦錯案的法官進行追責,之所以設置一審、二審、再審……本來就意味著辦錯案是被允許的、正常的。更何況,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情產生不同的見解,并自圓其說以免責,是很容易的。
檢察院監督的缺陷。如果去檢察院控告某案屬于枉法裁判,一般不會立案調查,尤其是民事案件,絕大部分情況下,根本沒法認定損失多少。一些民行案件,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損失往往都不重大,而無形損失則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更無法認定。至于檢察院認定是枉法裁判,抗訴讓案件進入再審,而再審結果如何檢察院又要聽從法院的裁判,檢察院的監督力度更微弱了。
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的困難。若到紀檢監察部門控告某案枉法裁判,因為法律規定枉法裁判與否應當由法院認定,紀檢監察部門沒有枉法裁判的認定權限和資格。除非是有證據可查的行賄受賄和明顯的程序違規。紀檢監察部門對僅僅是枉法裁判的舉報一般是不受理的,受理后往往也很難依法依規進行辦理。
涉訴信訪的處理辦法亟待改進
當然,不是所有上訪人都冤枉,不是所有上訪的案件都枉法裁判,但又不能否認枉法裁判案件是確實存在的。難就難在任何接訪人也不能、也不敢給受訪案件的對錯下一個肯定的結論,并做到高效處理。
現在法院的接訪處理大抵是先問現有的司法救濟途徑是否窮盡,然后勸導按正規的訴訟程序走,即上訴申訴等等。如果正常的訴訟程序已走完,信訪人仍然不服,接訪工作也會陷入困難境地。許多自認為是枉法裁判,又不想走漫長繁瑣的司法途徑,或者司法途徑窮盡后仍不服氣的上訪者,面對信訪工作者千篇一律的程序疏導,轉頭大吵大鬧控訴泄憤者有之,聲淚俱下喊冤叫屈者有之……許多自覺是冤假錯案的信訪人、走訪人,連續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如一日重訪無果,他們大多身心疲憊、面容憔悴……面對這些情況,工作人員大多不知所措。
信訪難題給法院的尊嚴和正常工作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輕視的。雖然不能排除確有少數不負責任的枉法裁判者,但是絕大多數工作人員是力爭把案件辦好的。可是,許多無理纏訪者的誹謗誣陷、謾罵威脅,有的甚至上法官家門吵鬧,使他們不堪其擾,有許多法官就會為避免麻煩而違心枉法下判,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如何提升涉訴信訪工作辦理質效
兒子犯了罪,不能再指望老子來依法追責。或者說,一個人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為了提高公信力,令人心服口服,涉訴信訪不能再返回來完全依靠法院系統解決。
要在中級以上法院所在地市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信訪案件篩查評定機構。其組成結構最好仿照法官懲戒委員會并有所改進,目的是要力爭其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可以參考、借鑒外國陪審團的做法,要求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沒有法學專業知識的人參加,因為他們是靠良知下判斷,這有利于提高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并易于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折服。
要研究制定確保評議結論準確、不可置疑的操作方法。為了確保認定的權威性準確性,令當事人(承辦法官和信訪人)心服口服,精準打擊惡意枉法裁判者,應當采取“基本無爭議”原則,或叫“服從絕大多數原則”。
針對評定結論,井然有序、有理有據、高效準確地處理各種信訪事項。若是有理訪,還群眾以公道,給法官以懲罰;若是無理訪,給群眾以明白,還法官以清白,必要時,對確認的惡意鬧訪依規打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政通人和。
(作者單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