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需求,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號)《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醫保辦〔2023〕7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堅持自愿參加、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先繳費后享受待遇、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一)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且未與平臺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型就業形態勞動者。(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四)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章 參保登記與籌資標準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自行申報,醫保部門負責參保登記,稅務部門負責征繳管理。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按有關部門公布數據為準)100%為繳費基數,按6.4%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依據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繳費費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按照我市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八條 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 3個月(含3個月)后,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符合門診慢特病申報條件的,可按規定進行待遇申報。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繳費,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次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正常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實行3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從正常繳費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正常繳費與待遇享受協同機制,在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方面與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后,確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參照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實行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滿后暫停原參保關系。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醫保部門要加強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信息記錄,建立并完善個人繳費基礎檔案資料,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財政部門要依法履行醫療保險基金撥付職責。稅務部門要依法履行征繳職責,規范征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醫療原則,規范醫藥行為,嚴禁任何形式欺詐騙保行為。醫保部門要對定點醫藥機構定期監督檢查,對違規者將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醫療保障政策規定,依法參保,規范使用醫保基金,嚴禁任何形式欺詐騙保行為。對違規者將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