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馬治衛 通訊員屈妍慧) 近日,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顧某陽、顧某慶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2022年5月,被告人顧某陽、顧某慶在譚莊鎮某村附近的托兒溝,利用自制電魚工具,非法捕撈小鯽魚、黑魚等兩公斤。經縣農業農村局評估,被告人顧某陽、顧某慶非法捕撈的兩公斤魚價值39.8元,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直接、間接損失共計2228.8元。
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顧某陽、顧某慶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為顧某陽、顧某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國家野生魚類資源損失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民事侵權責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顧某陽、顧某慶使用禁用工具捕魚,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兩名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態資源損失,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判處顧某陽、顧某慶拘役6個月,緩刑1年,共同賠償漁業資源修復費用2228.8元,并要求顧某陽、顧某慶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
辦案法官表示,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漁具或者方法捕撈水產品,無論捕撈數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廣大群眾應當自覺保護漁業資源,尤其要遵守禁漁期的相關法律規定,杜絕非法捕撈,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切莫因小失大,莫讓“漁網”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