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靖
前不久,本報刊發了一篇鄲城縣全面深化集體土地入市改革,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的文章。鄲城縣的這一舉措不僅為農村經濟發展增添了新動能,也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盤活農村閑置資源、加速推進鄉村振興提供了有力支撐。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農村土地資源中具有潛在經濟價值。長期以來,由于受產權不清、流轉不暢、不能入市、沒有明確的政策支持等因素影響,致使這些土地資源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3年2月28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提供了政策保障。鄲城縣引入“招拍掛”制度,打破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自由流動的束縛,讓村集體用地能以公開、透明、規范的方式進入市場,為農民增收開辟了新賽道,為農村發展注入了新活力。
據報道,該縣堅持合理分配收益,切實保障農民權益,明確入市土地成交總價款去除土地補償款、土地平整費用、地上附著物拆除費等支出和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剩余入市收益原則上全部留歸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這不僅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也提高了農民對農村發展的參與感和獲得感。
推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制度,村集體能夠獲得合理的土地收益,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改善提供資金支持。同時,這也能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鄉村建設和農村發展,為農村地區帶來產業、技術、人才、管理、市場等資源,讓農村產業興旺擁有更多可能,從而推動農村產業轉型升級。
總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對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城鄉融合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充分認識其價值,不斷完善和優化這一制度,讓“沉睡”的農村土地資源煥發活力,為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