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易某、冉某共同出資經營某賓館。2019年7月,因該賓館在建筑設計、消防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多項消防安全問題,消防救援機構對該賓館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孔某、易某、冉某在利益驅使下,共同決定該賓館繼續經營。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該賓館作出停產停業決定,并處罰款3萬元。孔某、易某、冉某在繳納罰款后,繼續經營該賓館。后消防救援機構向孔某發出《催告書》,責令其于2023年6月29日前,執行停產停業決定。孔某、易某、冉某對《催告書》拒不執行。
2023年7月3日該賓館605房間發生火災,因消防設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并控制火情,直到值班人員聞到焦糊味,發現火災。所幸報警及時,消防救援機構趕到現場將火撲滅。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房間內部分設施、物品燒毀。
孔某、易某、冉某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決定,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判處孔某、易某、冉某犯危險作業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來源:應急管理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