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城
教師教育懲戒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老師教育懲戒“過硬”會被認為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育懲戒普遍“過軟”,又讓學生少了敬畏。
長期以來,不少學校存在著教師對學生“不能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現象,原因就在于教師在對學生進行處罰時,很難掌握教育懲戒的尺度。
面對越來越不好管理的學生,特別是屢屢違規違紀的學生,由于無法可依,教育工作者常常處于兩難境地:不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說服教育便失去了效用;而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又會受到個別家長的指責。教師不敢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反而助長了學生的不良態度和行為。
8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發布,重申“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這一加強教師權益保障的條款,明確了教師教育懲戒權的正當性,更為教師勇敢擔當、積極作為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當然,對學生適度的懲戒,絕非簡單粗暴的懲罰,而是教育智慧與教學藝術的展現,旨在幫助學生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學生成長離不開適度批評教育,懲戒也有助于營造健康的校園環境。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不僅是對教師履職育人的支持與鼓勵,更是對學生健康成長的尊重與負責。
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需要家校社緊密合作、共同推進。家庭應成為教育的堅強后盾,理解并支持教師的教育行為;相關部門和學校要為教師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南與監督保障;社會要廣泛傳播尊師重教的正能量,形成理解、尊重、支持教師的良好風尚。
教育懲戒是幫助學生健康成長的手段,要“剛柔并濟”。學校、教師、家長之間建立充分的信任,教育懲戒才能達到“一次懲戒、教育一個人、影響一群人”的效果。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