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軍強 整理
2019年底,朱某夫妻和孫某簽定購房合同,朱某以97萬元購買孫某位于鹿邑縣某小區商鋪一間,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4次付清;待房款付清后,孫某協助朱某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合同簽定后,朱某夫妻向孫某支付23萬元購房款。后因疫情原因,朱某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剩余房款。2021年12月1日,朱某將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退還已支付的23萬房款。
本案中,朱某夫妻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間到來后將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是眾多違約情形中的一種,違約方需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判決解除合同,但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2022年2月9日,就同一涉案房產,孫某另行起訴朱某夫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購房款74萬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損失1萬元。
鹿邑縣人民法院谷陽人民法庭趙泉舟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兩人互相起訴,如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將會激化矛盾。朱某夫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經濟困難,還不上房款,情有可原。
于是,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朱某夫妻于2022年3月2日支付房款10萬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房款64萬元,如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孫某可要求一次性支付房款7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待朱某夫妻支付房款10萬元后,解除對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