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記者齊琪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21日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強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執行監督,解決取保候審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據介紹,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范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明確,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為進一步明確被取保人的活動范圍,規定對刑事訴訟法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了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為加大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力度,規定還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以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經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戶籍地這一常見問題,規定明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據悉,“兩高兩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適用取保候審,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