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朱東一 通訊員 張振峰
不管是商業貸款還是公積金貸款,都給購房人帶來很大便利。但疫情期間多次逾期還款已經違約,房貸合同是否應解除?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貸逾期合同糾紛案。
2016年11月,小劉簽訂了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貸款金額32萬元,貸款期限20年,月利率2.71‰,月均等額本息還款,逾期加收罰息,逾期超過3個月,周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償還剩余貸款本息,小劉以房產抵押擔保。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小劉逾期還款5個月,該中心依據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償還剩余本息,并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小劉逾期還款超過3個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立,但在法院受理該案3天內,小劉結清了逾期本息、罰息,目前正常還款??梢娦⒂欣^續履行合同的意愿,逾期還款情節輕微,且那時正值該縣疫情較為嚴重時期,考慮到疫情對經濟社會的重大影響,從維護交易穩定角度出發,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繼續履行為宜,遂駁回該中心的訴求。
法官認為,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出現疫情等特殊情況,法律及政策給予不能履約一方照顧屬于例外情形,如不能按時履約,應及時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