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的小趙和7歲的小杜系某舞蹈學校同學。一日下課期間,小趙在舞蹈室內休息,小杜在舞蹈室內繼續練習側翻,踢到小趙嘴部,致使小趙兩顆牙齒永久脫落,兩顆牙齒松動。小杜及其父母、舞蹈學校被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商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不能證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舞蹈學校作為一家專業舞蹈教育培訓機構,應對參加培訓的學員,從進入舞蹈學校至學習結束離開盡到足夠的教育和管理職責,確保參加學習的學員人身安全。但舞蹈學校未注意到小杜作為未成年人,存在身心發展尚不成熟、對事物的認識和判斷存在不足等特點,忽略了未成年人天性好動、喜歡嬉戲等特點,在課間休息期間未能及時發現小杜練習舞蹈動作的行為,導致小趙受傷,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又因舞蹈學校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全日制學校,并非處于一個完全封閉的教學環境,允許家長在教室外陪同等候,其對學生的注意義務可低于全日制學校,且事件發生時系課間休息時間,舞蹈教室內尚有老師,小杜在他人休息時練習舞蹈動作致小趙受傷,對本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事發時小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原告訴請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各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法院判決,小杜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舞蹈學校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天性愛玩,生性好動,尚無任何安全意識。父母、學校以及針對未成年人開設的體能訓練、舞蹈培訓等各類培訓機構,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安全防范意識。
(通訊員 屈妍慧 徐仕斌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