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翀
毛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因張某臨時停車妨礙了其正常行駛,與趙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趙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認定:被告毛某駕駛非機動車進出道路,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因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違法行為,與本起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是導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趙某違法行駛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趙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因張某的案涉車輛投保有交強險,趙某將被告毛某、張某和保險公司一并訴至西華縣人民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2000元。
西華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之規定,張某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不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213條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41457.47元。
法官提醒廣大車友,駕駛員應自覺遵守停車規定,車輛亂停亂放是不文明交通行為,不僅影響市容市貌、造成交通堵塞,而且給大家出行帶來諸多安全隱患,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應依法規范停車,拒絕亂停亂放,做文明停車的參與者。